在進一步規範高校領導幹部的從政行為🛢,推進高校企業的健康發展,現就高校領導幹部在所屬企業中兼職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高校領導幹部應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分管產業的領導幹部可兼任學校經營管理性企業的領導職務外,其他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兼任學校所屬企業的領導職務。
二、高校領導幹部在學校企業中確需兼職的🚵🏽♂️,除特殊需要可短期兼任總經理等職務外🤷🏿♀️🧝,一般兼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長、監事👆🏼。
三🚔、分管產業的領導幹部在學校所屬企業兼職或其他領導幹部因特殊情況需在學校所屬企業兼職的,必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同意🔴,並報市教育黨委批準😒。
四、高校領導幹部在學校所屬企業中兼職所得的各種報酬(含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股權等)由兼職單位向學校支付,領導幹部如收到兼職單位發給的各種報酬🧔🏻,應全部上交學校♜。
五、高校領導幹部在學校所屬企業兼職中作出較大貢獻的🤦🏽♂️,學校可結合其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給予適當的獎勵。獎勵由教代會或有關民主管理機構提出,學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同意,正職報教育黨委批準👩🏻🦽,副職報教育黨委備案👛。
六、本規定所稱的高校所屬企業是指高校及其下屬單位投資的企業和與外單位合作的企業。
七、本規定適用於高校校級領導幹部和學校機關中層幹部,學校機關中層幹部的兼職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學校其他幹部由學校自行規定。教育考試院🫖、教育科學院🤜🏼🌴、教育黨校👨🏻🍼、教育後勤產業黨委➞、教育報刊社、高校附屬醫院等其他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適用本規定。
八、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由教育紀工委和各高校的紀委負責監督和檢查☪️。高校領導幹部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上級有關領導幹部違反兼職取酬規定的辦法🧑🤝🧑,視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九👳🏿♂️、本規定由市教育黨委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市教育黨委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定有相悖之處的,以本規定為準⛪️,各單位應據此在三個月內對領導幹部兼職進行調整,並辦理審批手續。今後上級領導部門另有規定的,按上級規定為準。
200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