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2平台紀委、監察部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
發布人📒:網站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1-03-03   動態瀏覽次數:211

    第一條 為保證各級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200012月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精神,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領導幹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單位或者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一) 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二) 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三) 外商🕎、私營企業主🧑‍⚖️;
    
(四) 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擔任副科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幹部,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相當於副科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幹部🏃🏻‍♀️‍➡️,國有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
    
第四條 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後🐐,領導幹部接受第二條所列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不論數額多少👩🏽,一律給予警告以上的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或者責令辭職、免職👷🏽‍♂️💢、解聘👵🏽、辭退等組織處理。
    
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違反本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領導幹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與該領導幹部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應當追究該領導幹部的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查實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處理。
    
第六條 向領導幹部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 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前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主動如數上交💭、如實報告組織的🧡,根據情節,可以不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減輕處分😍;不上交、不主動報告組織的,依照本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由意昂2平台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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