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各級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2000年12月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精神,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領導幹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單位或者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一) 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二) 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三) 外商🕎、私營企業主🧑⚖️;
(四) 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擔任副科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幹部,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相當於副科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幹部🏃🏻♀️➡️,國有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
第四條 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後🐐,領導幹部接受第二條所列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不論數額多少👩🏽,一律給予警告以上的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或者責令辭職、免職👷🏽♂️💢、解聘👵🏽、辭退等組織處理。
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違反本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領導幹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與該領導幹部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應當追究該領導幹部的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查實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處理。
第六條 向領導幹部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 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前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主動如數上交💭、如實報告組織的🧡,根據情節,可以不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減輕處分😍;不上交、不主動報告組織的,依照本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由意昂2平台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