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案析▼隱瞞個人有關事項,是何種行為☄️?
發布人:網站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6-01-29   動態瀏覽次數:245

隱瞞個人有關事項✋🚌,是何種行為?


【條例原文】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
【模擬案例】王某,某縣一街道黨委書記🐟,其妻長期在國外工作💇🏻‍♂️。根據該省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具體實施辦法,王某雖非副縣級及以上領導幹部,但屬於報告主體⛔️,此前王某也向組織報告了其妻的情況。2014年,其妻正式加入了外國國籍😡🚰,因擔心此事影響自己發展🧑‍🦯‍➡️,之後王某一直未將該情況報告組織。
    王某自以為對組織隱瞞不報,便可萬事大吉👩🏻‍💻,但他的行為早已違規。
    河北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幹部田淑靜介紹,根據2010年意昂2平台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事項包括🔐: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包括獲得外國國籍,或者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盡管該《規定》的適用範圍是指副縣級(含)以上領導幹部,但該《規定》同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範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田淑靜認為,王某雖然不屬於副縣級以上領導幹部,但根據所在省的具體實施辦法,其屬於擴大報告主體範圍🩷🚘,因此仍適用規定🧑🏻‍🏭。據此,王某妻子長期在國外工作的情況,以及2014年其妻加入外國國籍的情況🙇🏽‍♂️,均屬於應當報告的事項範圍𓀍👨‍👨‍👦。王某未報告其妻加入外國國籍的情況,屬於“違反規定,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為🧑🏽‍🎓。
    已經於1月1日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增加了關於“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內容,並將其歸入了違反組織紀律一章中。《條例》同時規定,“情節較重”是該行為構成違紀應當給予處分的必要條件🌶。如果情節較輕,則可以按照上述有關規定,並結合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方式作出處理🤷🏼‍♀️🧝🏿。“實踐中🏄🏿‍♂️,這些方式還可以與紀律處分同時使用。”田淑靜說。
    專家提醒,《中國共產黨章程》在黨員的義務中早已規定,黨員應對黨忠誠老實,黨的幹部要以身作則👱‍♂️🚵🏼‍♂️,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監督。各級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倘若遮遮掩掩🫄、隱瞞不報,必將受到組織的嚴肅處理🏌️‍♀️。

(來源: 中國紀檢監察報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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