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三、《條例》增加了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等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行為的處分規定
第五十一條: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故事】一副“好官”的姿態,一副貪婪的樣子
“三年多來,我和廣大幹部沒敢偷懶🍾、不敢懈怠👩🦼➡️,唯恐有負組織的重托🧈,唯恐有負群眾的期盼🆘。”2016年3月,楊敬農從亳州市委書記轉任安徽省政府秘書長👷🏿♂️,他的離職感言一度在網絡上走紅🤫。
臺上一套,臺下一套;說一套,做一套👰🏿♀️。楊敬農多次在公開場合要求他人堅定理想信念👨🏼🦱,背地裏自己卻不敬蒼生敬鬼神,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接受調查期間🧛🏼♀️,把一幅鐘馗畫像放在辦公室🐰,以求化險為夷。楊敬農口口聲聲說要清正廉潔Ⓜ️,私底下卻政商關系“親清不分”👨🎨,既想當官、又想發財。
楊敬農對自己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長期隱瞞不報🚵🏼♀️😅,欺騙組織🤦🏿♀️。針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組織上多次對其進行函詢和談話👩🏼🚒,楊敬農不僅不主動交代✍🏿,不警醒悔改,反而陽奉陰違👩👩👧,我行我素。每年填報個人重大事項申報表時,不如實報告👮🏼♂️,欺上瞞下🤾🏽💁🏽♂️,蒙混過關🧑🏻🦯。每次參加民主生活會🤾🏻,撰寫自我剖析材料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時,不正視問題,不觸及靈魂,口是心非🖐,表裏不一🧔🏼♀️🧖。
在接受組織審查前,楊敬農蓄意對抗🫴🏿,授意家人轉移資產和貴重物品,銷毀曾用過的手機和從香港、臺灣帶回來的政治書籍等🤴🏿。楊敬農還與多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與其兄楊某商量如何應對調查,並安排楊某到上海與劉某見面就有關違紀問題統一口徑;在辦公室與深圳某醫療公司總經理王某見面商議🪒,告知收受王某的180萬元是借款👎🏿,對持有其公司內部股份不知曉🎧;在不同場合向有關人員暗示👨👩👦👦,他們若接受調查不要交代他的違紀問題。
楊敬農長期充當“兩面人”📽,嚴重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2017年7月,被給予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2018年6月27日,楊敬農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涉案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點評】政治紀律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如果口頭上喊著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實際卻各行其是👩✈️,那就是陽奉陰違的“兩面人”,是最大的不講政治⚜️。
四、《條例》增加了幹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處分規定
第五十五條:幹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故事】巡視反饋6天後這家企業又違規決策
對“執行‘三重一大’決策製度不嚴格”等問題敷衍整改;對“集團資金監管製度不健全”等問題整改不到位;對“部分班子成員違反出國管理規定,違反任職回避規定”等問題拒不整改……
“上次巡視提出的問題👩🏿🦱💆🏽♀️,利和集團黨委整改不到位比例居然達到89%”🧗♂️,這一結果讓天津市委巡視組幹部直言“罕見”。
2016年5月🐬,十屆天津市委巡視向利和集團黨委反饋專項巡視情況,其中包括“三重一大”決策製度不嚴格問題。在巡視反饋僅僅6天後,時任黨委書記、董事長白文彬就未經黨委會研究決定🏌️♂️,擅自召開董事會,投資7000多萬元購買了77套房產。然而🦔,這些房產至今一直處於閑置狀態,造成了國有資產管控和流失的風險👰🏼♂️🤾♂️。
“集團黨委會🫃、經理辦公會‘一鍋燴’,權責不清🙎🏿⛓️💥。”市委巡視組幹部說,發現利和集團虛假整改現象嚴重,就是從“黨委會”召開不規範開始。“利和集團以經理會代替黨委會,對幹部推薦、調整、班子考核等事項作出決定。”
這一問題,在2016年,市委巡視組就已經向利和集團黨委反饋。同年,利和集團仍未經黨委會集體研究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項。利和集團當年作出的巡視整改方案──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三會”議事規則成為一句“空話”🫴🏿。
白文彬退休後,馬建作為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開始主持工作,但其對於巡視反饋意見仍然敷衍了事👩🏻🎨、消極應付💥⛹🏻♂️,甚至邊改邊犯。
最終,天津市委給予時任黨委書記白文彬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時任黨委副書記馬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去其利和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職務。
【點評】巡視和巡察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內監督的戰略性製度安排。巡視是政治巡視,中央巡視組代表黨中央開展巡視,體現中央權威👮🏿♀️,反饋的意見就是中央的要求。幹擾巡視巡察工作等行為🪰,本質上就是對抗組織審查🧑🏿🏭。巡視巡察整改不落實,就是對黨不忠誠🕵🏻♀️。被巡視巡察單位是否做到件件有著落🧑🏼💻、條條都整改,是衡量其在“服從中央、對黨忠誠”方面是否做到了言行一致的重要標準。
(紀委辦公室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