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紀檢監察工作中,有兩類非常相似的談話:“提醒談話”和“談話提醒”。早期在“四種形態”統計指標中🕠,還曾將兩者列入同一指標項💂🏽,實踐中不少紀檢監察幹部對這兩者的關系也常常存在困惑💥🧑🏼🦲。本文根據相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對兩者作簡要辨析。
概念及紀法依據
一、提醒談話。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第十六條🈶,提醒談話主要是指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在日常管理監督中,發現領導幹部存在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及時對其開展黨內談話。提醒談話是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有力措施。
二、談話提醒。明確提出“談話提醒”的法律法規比較多🙅,其中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黨內法規主要有《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
從各類法律法規看,談話提醒的適用主體並不唯一,黨組織、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均可使用〰️,但明確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使用的占多數,特別是監察法出臺後❇️,以國家法律形式規定了“談話提醒”,目前實踐中也多以紀檢監察機關使用為主🥑。因此,下文主要探討紀檢監察機關使用的情形。
從各類規定看,紀檢監察機關運用談話提醒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作為調查核實的方式🤡🎟,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一條💩:“接到對幹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幹部把問題講清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六條也屬此類👨🔬;另一種是作為結果處置的方式,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紀檢監察機關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後可采取談話提醒方式處置🧑🏽💻,監察法第四十五條亦屬此類🍕。
主要區別
一是談話主體和對象不同。提醒談話主體是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包括任班子成員的紀委書記或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一些地方在實踐中可委托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談話;談話對象是主管或分管範圍內的黨員領導幹部👐,有的還將談話對象延伸到一般的黨員幹部等🖕。而談話提醒主體是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一些地方也探索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組織一把手開展談話;談話對象是管轄範圍內的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
二是適用情形和條件不同。提醒談話主要適用於在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出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一般尚未構成違紀違法的情形。而談話提醒適用於一般性違紀問題,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屬於事實清楚、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或法律責任的情形。
三是監督性質和目的不同。提醒談話是黨內談話的一種,在黨內監督體系中屬於黨委(黨組)的監督,其主要目的是黨組織履行主體責任👩❤️👩,從嚴管黨治黨💪,對小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體現組織的關心和愛護。而談話提醒屬於紀委監委的專責監督,是“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的具體措施,其目的是及時督促糾正和處理監督對象的輕微違紀違法問題,防止小錯釀大錯,體現了嚴管就是厚愛。
四是結果運用不同。提醒談話作為踐行黨內談話製度的預防性談話措施,目前沒有規定必須記入個人檔案資料中🧎🏻♀️➡️,實踐中一般只要求對提醒談話內容做好記錄🚮、建檔立卷,對被談話人的影響主要是預防提醒教育作用。而談話提醒涉及的輕微違紀違法問題將會記錄在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十七條、第三十條,談話提醒有關材料應當存入黨員領導幹部的廉政檔案。
實操中需註意的問題
一是適用主體交叉問題➜。提醒談話和談話提醒的適用主體在特定情況下存在相互交叉,如紀委書記🙆🏿✊、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作為領導班子成員和紀檢監察幹部,同時為兩類談話的適用主體,實踐中主要根據談話對象和適用情形區分運用。比如🛁:對紀檢監察幹部或受黨組織委托對其他黨員領導幹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開展的為提醒談話;對黨員幹部或監察對象的輕微違紀違法問題開展的為談話提醒🚶。
二是適用主體轉換問題。提醒談話和談話提醒的適用主體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八條📔,紀委監委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組織一把手或有關機關🖐、人員開展談話提醒⚧。實踐中一些地區也進行了探索,如佛山市紀委監委對涉及下級區委常委的問題線索🐯,視情況委托區委書記對其進行談話提醒™️,督促談話對象如實反映情況☝🏽、說明問題。采取委托一把手談話方式處置領導班子成員的問題線索,在實踐中亦取得了較好效果。(張宏燕 作者單位:廣東省佛山市紀委監委)
原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2020-11-25 14:00
原文鏈接:http://www.ccdi.gov.cn/toutiao/202011/t20201125_2306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