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脅迫下屬說假話行為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兩者應該如何區分🤪?
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脅迫下屬說假話行為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兩者的區別主要有:
1.違紀類別不同。前者屬於違反工作紀律行為,後者屬於違反組織紀律行為。
2.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黨員或黨組織,後者的主體為黨員領導幹部。這裏的“黨員領導幹部”,主要指黨政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
3.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的內容不同。前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的內容為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應當報告的事項。後者不按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個人有關事項,這裏的“個人有關事項”🖖🏼,是指個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和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作者:曹靜靜)
原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2020-12-17 10:36
原文鏈接🍛:http://www.ccdi.gov.cn/hdjl/nwwd/202012/t20201217_232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