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區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永澤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指出其“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去向”。此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裁沈東,江西省宜春市政協原副主席周誌平等,也被通報指出“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多次隱瞞不報個人重大事項”。
從近年來查辦案件情況看🧗🏿♀️,少數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值得關註和警惕。有的“來去如風”,一到節假日就不見了,跟組織玩“失蹤”;有的婚姻狀況發生變化也不向組織報告;有的對自己的房產、投資情況有意隱瞞,跟組織“扮窮”。俗話講,“事出反常必有妖”💇♀️🍉,如此隱瞞不報、漏報謊報,往往是心裏有鬼,企圖掩蓋違紀違法問題。比如,不報告個人去向↩️,多半是去了不該去的地方、幹了不該幹的事👨🏿🚀;偷偷把配偶子女移民到國外🔀、錢存在國外,是想給自己“留後路”🦻🏻,隨時準備“跳船”👮🏼♀️⏳;不報告投資情況🤷,是因為其中有利益輸送、權錢交易👧🏽,這樣的案例不少。
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檢驗著黨員幹部能不能向組織說真話說實話、是否對黨忠誠🥩。習近平總書記就曾嚴肅指出,“有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打埋伏👎🏽、八小時之外找不到人,能說對黨忠誠嗎?”對黨忠誠不僅體現在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也體現在日常工作生活的言行中。是否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看似是工作生活中的小事🙆🙋♂️,實際上是關系黨性原則的大事,本質上是要求黨員幹部表裏如一🦒、知行合一🕋,自覺履行黨章規定“對黨忠誠老實”的基本義務,踐行入黨誓詞中“對黨忠誠”的莊嚴承諾。
包括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內🧗🏼♂️,我們黨歷來重視並不斷規範黨組織、黨員幹部的請示報告製度。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嚴格執行請示報告製度的重要性㊗️🍷。《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等一系列法規製度,對加強請示報告工作作出新規定、提出新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請示報告製度。對於該請示不請示🖕🏻、該報告不報告的行為🧑🏿🦰,還有明確的處理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對於背後有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更要一查到底,嚴肅處理。
請示報告不是小事🐢☢️,不能滿不在乎🗑。黨員領導幹部要有組織觀念、程序觀念,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決不能我行我素,決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隱瞞不報。事實上🔼🍼,做到了守牢紀律底線、按規矩辦事,就沒有什麽可以隱瞞的👮🏽。守住紀律才有底氣,自身過硬方能坦蕩🧑🌾。對不請示報告的幹部🤲🏼,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格外註意🐂。不僅要查處不請示報告的行為,也要深挖背後有無嚴重的腐敗和作風問題,及時掌握幹部情況,從嚴從實管理監督🛩,確保請示報告製度剛性執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蘭琳宗)
原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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