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處變相公款旅遊案件
發布人:網站管理員  發布時間:2022-09-02   動態瀏覽次數:38

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要求,嚴肅整治借培訓名義搞公款旅遊等問題🫳🏿。中央八項規定出臺以來🧖🏿,明目張膽公款旅遊的現象已得到明顯遏製🧑🏻‍🦲,但變相公款旅遊問題有所抬頭,且手段翻新🪇、日益隱蔽🏭。有的以工會活動為名“借殼遊”🥛,有的以學習考察為名“順帶遊”,有的以開展工作為名“夾私遊”等。筆者結合辦案實踐➔,對查處變相公款旅遊案件應註意什麽談幾點看法。

  線索來源要拓寬。由於變相公款旅遊比較隱蔽🧑‍💼,大都以檢查考核、招商引資、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休養等為名,試圖掩人耳目,難以發現問題⇾。為了破解“發現難”,應對隱形變異,要拓寬問題線索來源,多渠道、全方位排查挖掘⭐️。一是進行交叉檢查。通過“室組地”聯動和片區協作𓀅,整合監督力量,對相關單位的“三公”經費使用情況進行交叉檢查,重點檢查差旅費報銷臺賬,從中發現存在的問題🚏。二是開展專項檢查。不定期開展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休養等為名進行變相公款旅遊問題專項檢查工作,發現違規用公款報銷相關費用的問題線索🔽。三是利用大數據監測。運用黨風政風監督、公務用車管理等大數據平臺🤙🏻🎧,對差旅費報銷、公車使用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及時鎖定可疑票據⌚️🤞、用車記錄等🧝🏻‍♀️,助力精準發現其中的違規違紀問題。

  核查方式要多樣。變相公款旅遊主要表現形式🧏🏿‍♂️,有的見縫插針,擅自改變行程🧛🏼‍♂️,在公務差旅中“繞道遊”“搭車遊”;有的偽造活動方案,掩飾公款旅遊行為🐄;有的在時間上動手腳,多報備外出天數,提前出發、中途停留👩🏽‍🔧、延後返回;有的攜帶家屬共同參與🍦,相關費用由公款報銷或下屬單位支付等。核查時要多措並舉🦹,提升辦案質效🐡。一是憑證核對法。通過查驗機(車)票👨🏽‍🦱、住宿發票👍🏻🤏🏻、會議(培訓)費發票、差旅費報銷單等材料👨🏼‍🍼,逐一進行核對🦸🏼‍♂️。並根據審批的時間、地點、人員等內容⛔,檢查是否存在虛報冒領差旅費、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轉嫁差旅費等問題。二是信息比對法🪀。充分運用財政、稅務👌🏻、商務等部門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將出差🪮、考察🚐、招商、培訓⛓️‍💥、研討🚧、療休養等活動的信息進行比對👌,發現可疑之處👠。三是協作配合法。由於變相公款旅遊大多發生在外地🦹‍♂️,為了核查清楚違紀違法事實,要積極與外省市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協作配合✋🏻,提高辦案效率🪬。

  定性處理要準確👩‍🌾。變相公款旅遊不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涉嫌違犯黨紀🧟,而且可能涉嫌職務違法𓀄、職務犯罪🤠。一是涉嫌違紀違法🕋🥾。對“借公務之名,行旅遊之實”的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根據其具體行為,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追究紀律責任和監察責任🔩🚌。對其他參與者,視情運用第一種形態批評教育🧑🏽‍💼。如公職人員采用偽造憑證等方式違規報銷個人費用🛜,數額未達到3萬元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應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紀法銜接和政務處分法中違反廉潔要求的相關規定,追究其監察責任🙍‍♂️。二是涉嫌職務犯罪。如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采用偽造憑證等方式違規報銷個人費用,或相關費用由下屬單位用公款支付,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涉嫌職務侵占、貪汙罪。(張劍峰)

原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2022-09-01

原文鏈接:https://www.ccdi.gov.cn/hdjln/nwwd/202209/t20220901_215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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